上海建桥学院集体协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日教代会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上海建桥学院(以下简称“学校”)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校与教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教职工一方与学校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教职工一方与学校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条教职工一方与学校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学校一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教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教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学校工会选派,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并在校园网公示,首席代表由校工会主席担任,校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中至少应当选派一名女职工代表。

学校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担任。学校协商代表与教职工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更换协商代表,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代表产生程序。

第四条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第六条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

第七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学校秘密;

(三)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三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学校与教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的事项:

(一)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特殊保护;

(七)劳动合同管理;

(八)奖惩。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九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自双方同意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二)协商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搜集与本次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学校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四)了解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草拟集体协商议题的解决方案。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十二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学校及其教职工应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教学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职工一方或者学校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学校一方可以提请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教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并经全体教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教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一方。学校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学校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二)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三)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集体合同,至生效之日起由工会以适当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五章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三)学校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五)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出现。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本合同每年由协商代表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签约双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学校201671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办法未尽相关事宜,参照《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执行。


  


发布时间: 2018-06-21 浏览次数: 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