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2018年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上海建桥学院(以下简称“甲方”或“学校”)与上海建桥学院工会(以下简称“乙方”或“工会”)代表教职工签订。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与学校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学校与教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涉及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标准不能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经教职工代表讨论修改,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对学校和全校教职工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协调双方劳动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的制订、修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按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双方协商确定当年教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使教职工工资收入逐步增加。

第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及配偶陪产假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制度,教职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制度,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劳动条件,每年组织一次教职工体检,体检费用不低于平均每人每年600元,该体检费用在学校福利费列支。

第八条 发生教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严重危害教职工身体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应有工会参加。学校应依法为工伤人员申请工伤等级(改为劳动能力)鉴定,学校工会应依法监督学校落实对工伤人员的赔偿和补助。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学校及教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学校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建立年金制度。

第十条 校工会协助学校组织相关教职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按时按规定发放教职工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疗休养制度。教职工按规定享受由学校工会组织的两年一次2000的疗休养标准,该疗休养费用在学校福利费列支

第十三条 学校做好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所造成的特殊困难。女职工在孕期、产、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招录教职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录用手续;

(二)根据合同期限和有关规定确定试用期;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与教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单方面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学校解除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教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学校制定及修改《教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教职工,按《劳动合同法》、《教职工奖惩办法》或《员工守则》及学校有关规定,视情况分别给予教育、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学校处分教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处分教职工由学校提出,工会通过调研并听取被处分教职工本人的申辩,工会认为处分理由不充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学校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劳动合同法》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工会主席):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发布时间: 2018-11-02 浏览次数: 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