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建桥学院委员会文件
沪建桥院工〔2020〕13号
关于印发《上海建桥学院工会教职工协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分工会:

《上海建桥学院工会教职工协会章程(试行)》经上海建桥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建桥学院工会教职工协会章程(试行)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建桥学院委员会

20201015



附件


上海建桥学院教职工协会章程

(试行)

    则

为了丰富广大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推动学校教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倡导各类教职工文体协会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规范教职工协会日常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校工会指导、协调各协会正常开展活动,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各协会。校工会文体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条 协会采用会长负责制,设会长、副会长,由协会会员选举并经校工会审批产生或由校工会任命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各协会组会人数不得少于10人,且需为本校工会会员。

第四条 各协会应根据自身特点自愿成立,选举负责人,制定章程,并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活动。经校工会同意和安排,可组队代表学校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


第二章 协会负责人

第五条 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由年龄在6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协会会员担任,协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名誉会长或顾问;

(三)有符合本协会的特长或爱好;

(四)热心协会工作,热情为协会会员服务。

第六条 协会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协会工作,全面负责协会日常管理事务,做好协会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实施诸如比赛、演出等较大规模的活动;

(三)负责发展会员,对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五)负责对校工会添置给本协会的乐器、道具等设备的保管和使用管理;

(六)做好年度计划与总结工作。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七条 凡学校工会会员,年龄原则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协会活动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章程,均可参加协会。

第八条 工会会员加入协会,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其所欲加入协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每位工会会员只能申请参加最多两个协会。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对所在协会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所在协会情况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所在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协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四)享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参加协会活动;

(三)确保个人参加活动时的安全。协会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不能带病参加活动;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协会经费


第十二条 日常活动费用经费来源,有以下3种方式,其中(一)(二)任选一种。

(一)校工会每年根据协会活动预算拨付最高1500元。

(二)会员缴纳会费及校工会配套支持。协会自身制定规章制度,确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并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可以实施会费收取工作。校工会对会员自愿缴纳会费的协会给予0.5倍经费支持,最高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每年叁千元。

(三)协会可自筹资金。经报校工会审批同意,协会可以以协会名义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捐赠需签订书面协议,捐赠资金纳入本协会资金。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

(一)所有经费只限于协会开展活动,活动以提升会员技能水平为主;

(二)坚持厉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协会应制定会费使用办法,经费符合上海市总工会印发的《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沪工总财201896)及《上海建桥学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建桥学院工会经费使用及管理实施细则》。报销经费需附活动宣传报道、照片、发票、清单明细,由包括协会负责人至少 3 人签字,实报实销,经费的使用按会计制度和财务要求建立明细帐目。

(三)协会受校工会委托,承办、参与校内外相关活动,校工会将给予协会承办费(纳入承办协会资金科目)。承办、参与活动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且协会承办、参与的项目,参加者须本校工会会员。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一)协会所有收支经费由校工会统一管理。

(二)协会日常活动经费实行年注册申请制度,于每年1130日前向校工会提出协会登记注册、次年活动预算及经费申请报校工会(申请表见附件)。

(三)协会负责人主管本协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每年做好经费使用的预决算报告,每年向协会会员公布,同时报校工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费奖励,在上级工会赛事、评选、活动中获奖人员的配套奖励,依据上级工会和《上海建桥学院工会经费使用及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011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上海建桥学院工会。

                                                上海建桥学院工会

202010


沪建桥院工〔2020〕13号+关于印发《上海建桥学院工会教职工协会章程(试行)》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 2020-10-15 浏览次数: 333